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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33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玉红负担,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玺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