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育萍与林宜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萍,林宜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475号原告林育萍,女,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523。被告林宜忠,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47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育萍诉被告林宜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育萍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宪钢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