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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桂莲申请执行赵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莲,赵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莲,女,47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德峰,男,47岁,汉族,农民.李桂莲申请执行赵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