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皇甫尚宽与郭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尚宽,郭明霞,王庆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0号原告皇甫尚宽,男,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郭明霞,女,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庆林,男,汉族,1950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尚宽与被告郭明霞、王庆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尚宽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尚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皇甫尚宽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