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麦某、奥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尔,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尔,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奥某,农民。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尔、奥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春科、被告人麦某尔、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麦某尔、奥某经事先商量,结伙至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33号诚成商务店,由奥某在店外望风,麦某尔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格人民币500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尔、奥某结伙至本市海曙区柳庄巷33号1-18安庆砂锅店,由奥某在店外望风,麦某尔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严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三星SM-G3568V手机一部(价格人民币450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麦某尔、奥某结伙至本市海曙区天一广场日新街乐购超市门口,趁被害人刘某���正在停车卸货不备之际,由奥某在车后望风,麦某尔拉开货车车门,伸手窃得刘某乙放在驾驶室内仪表盘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格人民币500元)。后二人在逃离途中被抓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追还各被害人。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麦某尔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尔、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严某、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冯某、卓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甬价认鉴(2015)6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麦某尔、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奥某曾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尔、奥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均已追还给各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振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