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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国,赵拴清,赵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86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振国,男,汉族,1968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赵拴清,女,汉族,1969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赵东升,男,汉族,1969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振国、赵拴清、赵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