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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农民。被执行人:计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