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高杰彬与石河子开发区建煤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彬,石河子开发区建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6420号原告高杰彬,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系石河子开发区建煤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三利煤矿供销科长,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建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衡,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彬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建煤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杰彬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彬撤回起诉。送达费90元,由原告高杰彬负担(已付)。审判长 吕江红审判员 王先美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