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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361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林钿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