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361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林钿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