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华平与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平。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9号、枫树路316号长沙物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童泽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华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陈华平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据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字(2015)第12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7333元;缴纳案件���请执行费31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了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调解书。故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华平据以申请执行的长县劳人仲字(2015)第129号仲裁裁决书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陈华平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华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