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艳香与于乃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香,于乃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高艳香,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乃昌,农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香与被告于乃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 民审判员 李桤三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