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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艳香与于乃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香,于乃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高艳香,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乃昌,农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香与被告于乃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 民审判员 李桤三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