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坤与河北塞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河北塞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575号原告杨坤。被告河北塞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这新城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占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与被告河北塞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杨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