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刑初306号自诉人郑××,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人胡×,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自诉人郑××以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与其夫黄××自1986年5月9日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2011年10月16日黄××去世时止。2011年10月16日黄××到丰台区××超市购物,在购物时黄××突发心脏病,呼叫999送医院抢救后于当日不治去世。由于其母曹××在黄××到医院接受抢救时在场,所以自诉人找到曹××向其索要黄××的一代身份证、钱包(其中有黄××的工资卡)等平时随身携带的重要证件及物品。曹××说上述物品全部丢失。后自诉人查询黄××的工资卡余额发现自称第三者的被告人胡×于黄××去世后的2011年11月24日、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4日采取先到柜台、后到ATM机的方式,分三次将自诉人和黄××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工资卡中的余额38200元盗取。至今拒不归还。发现被告人盗窃行为后,自诉人于2013年6月5日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京公丰刑不立字(2013)00003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该案属遗产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明知黄××有合法妻子郑××,黄××工资卡中的382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对38200元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其非法占有至今拒不归还,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故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胡×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现自诉人郑××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缺乏罪证,依法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经本院说服,自诉人郑××坚持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郑××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汪 芬 丽人民陪审员 杨 永 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歆雯书记员王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