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大街凤麟公寓1-1-103-105。法定代表人胡方雨,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津仲裁字第450号裁决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