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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981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