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981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