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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艳,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余额1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李晓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京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