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廖彰军与唐乾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彰军,唐乾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85号原告廖彰军,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山背村27号。被告唐乾辉,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彰军与被告唐乾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彰军以与被告的安装工作尚未进行结算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彰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彰军负担。审 判 长 毛明梭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人民陪审员 柳真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