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廖彰军与唐乾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彰军,唐乾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85号原告廖彰军,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山背村27号。被告唐乾辉,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彰军与被告唐乾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彰军以与被告的安装工作尚未进行结算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彰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彰军负担。审 判 长  毛明梭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人民陪审员  柳真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