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126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2004年6月16日生育次女杨乙。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被告就不热爱劳动,且对家庭不负责任。2010年下半年被告外出做生意,从家中带走近30万元却从未拿回一分钱。2015年3月11日,原告李某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3年,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李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于1995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在祁东县原城关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乙。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因被告外出经商,原、被告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并于2012年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6日,原告李某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被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遂再次起诉。另查明,原、被告之长女杨某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独立的经济生活来源;原、被告之次女杨乙一直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原告李某某庭审中表态愿意抚养小孩,并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刘湘春、周晓云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李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李某某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和好已无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现无法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情况,双方可就该问题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被告婚生小孩杨乙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小孩一直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故小孩杨乙暂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因原告李某某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故对于小孩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杨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某某不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决定;被告杨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兰芳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