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殷玲与刘雪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玲,刘雪君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008号原告:殷玲。委托代理人:肖坤。被告:刘雪君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玲与被告刘雪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