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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殷玲与刘雪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玲,刘雪君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008号原告:殷玲。委托代理人:肖坤。被告:刘雪君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玲与被告刘雪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