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戴勇与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勇,李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戴勇。被执行人李文亮。申请执行人戴勇与被执行人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勇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戴勇随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戴勇与被执行人李文亮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文亮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戴勇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