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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曹腾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曹腾云,刘供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钢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腾云,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755。委托代理人:廖加维,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供新,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211。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腾云、原审被告刘供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15日,曹腾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审被告赔偿曹腾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213.46元【包括住院医疗费52930.5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误工费27300元、护理费3700元、残疾赔偿金1303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246.4元、评残费2724.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10元、交通费1372元、住宿费2000元,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刘供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二、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47739.31元给曹腾云;二、驳回曹腾云对刘供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曹腾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1732元(曹腾云已预交),由曹腾云负担1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617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曹腾云提交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应认定为合法证据,理由为:1.曹腾云单方委托鉴定;2.根据粤司办﹝2007﹞189号文规定,道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属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司法鉴定所无资质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报告,本案鉴定程序违法。二、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不是作为侵权人参与本案诉讼,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综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金额为120363.4元。2.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曹腾云答辩称:关于伤残鉴定,上诉人在一审已经申请重评,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准许。在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对此应予以驳回。原审被告刘供新经本院通知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除精神损伤外没有其他损伤或者愿意放弃其他损伤的请求权,××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机构依据有关程序,按照有关鉴定标准直接进行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曹腾云进行××鉴定,××鉴定,相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其在分析全部检查结果和相关辅助鉴定、检查、测试等意见的基础上,比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评定曹腾云精神伤残九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规范接受鉴定委托,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小美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爱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