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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86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森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