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86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森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