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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宝江与王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江,王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658号原告孙宝江,男,1957年8月23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阎治国。被告王亚军,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宝江与被告王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艳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宝江诉称,2012年10月,被告通过谢艳成找原告去辽宁省建平县中铁项目部打工。具体工作为铁路护坡(砌石头)。原告干了三个多月的活,期间,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生活费用。至2012年11月27日完工,因项目部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工资款15000元的欠据两枚。被告让原告回家等候,待施工费拨付下来后,将款汇给原告。但被告将施工款领取后,却以各种理由推延不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给付被告给付施工报酬15000元。被告王亚军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2枚,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王亚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院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王亚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写明“今欠孙宝江工资款10000元整”;2012年12月15日,被告王亚军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写明“今欠孙宝江工资款5000元整”。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款15000元至今不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施工报酬款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两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宝江工资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娜布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