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贾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2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3日21时5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附近排查吸毒人员时,发现被告人贾某形迹可疑,遂在位于大石坝首创鸿恩小区门口将其抓获,当场从贾某手中拿着的黑色手套内查获18.8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贾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二、查获的18.89克毒品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郑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