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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振江与张福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江,张福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418号原告吴振江。被告张福印。原告吴振江与被告张福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