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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仕发与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仕发,陈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556号原告:袁仕发,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县,被告:陈强,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面县,原告袁仕发诉被告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旭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仕发及被告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中山市××沙村××房。完工后,原告找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总是推托,后原告得知被告已把房转卖给他人,原告电话也不再接听。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余款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辩称:18000元的确是我没有付给他,但由于是原告没有帮我装修完,装修完我就付款,而且装修时很多都不合格,由于原告装修不合格造成了我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中山市××沙村××房。双方确认,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该装修工程,总工程款为78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费60000元,尚欠18000元未付。被告认为没有完成全部装修,且装修不合格,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向被告催收剩余工程款无果,为此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余款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18000元,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原告没有完成全部装修,且装修不合格,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原告已交付装修成果给被告入住,视为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装修款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袁仕发支付剩余装修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陈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