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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余夕辉与张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夕辉,张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85号原告余夕辉,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张吉,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14号。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源针,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夕辉与被告张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夕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夕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00元,减半收取264.00元由原告余夕辉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