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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李洪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李洪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36号原告:李雪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监护人:兰国志,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归字村。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臣,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与被告李洪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