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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联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联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联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A-215室。法定代表人李太云,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联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10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