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邢志红与温士科、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红,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6497号原告:邢志红,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告:温士科,男,1965年7月8日出生。被告:王云霞,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王成威,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原告邢志红与被告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志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被告温士科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2分,之后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5万元,剩余118500元未偿还。被告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均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缺席,本庭不再组织质证。对原告邢志红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温士科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6月17日分两次向原告邢志红分别借款3万元、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该两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邢志红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温士科,2016年5月9日”、“今借到邢志红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温士科,2016年6月17日”。后经原告邢志红催要,被告温士科已偿还原告邢志红上述借款利息付至2016年10月份,剩余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偿还。2016年3月17日,被告王成威、王云霞向原告邢志红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邢志红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邢志红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王成威王云霞”。后经原告邢志红催要,被告已将上述借款利息付至2016年10月份,剩余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温士科与被告王云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6日在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成威系被告温士科与被告王云霞之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温士科向原告邢志红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邢志红要求被告温士科偿还其该5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云霞与被告温士科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关于原告邢志红要求被告王成威偿还该5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云霞、被告王成威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邢志红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邢志红要求被告王云霞偿、王成威还其该5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云霞与被告温士科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于原告邢志红诉请的9万元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对于该利息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士科、王云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志红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被告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志红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邢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温士科、王云霞、王成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