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俞金宝与夏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金宝,夏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俞金宝。被执行人夏成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俞金宝与被执行人夏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夏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17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夏成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及房产登记,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夏成龙尚欠申请执行人俞金宝执行款8170.8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