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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黎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47786.9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黎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2116元。执行期间,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黎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2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某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2116元,被执行人黎某某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正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