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冯保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冯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内01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男,汉族,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执行人冯保华,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民四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保华的相关财产及银行存款161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