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493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三洋阳光海岸27幢701室。被告:彭某。: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罗师庄妇联童心幼儿园南小店旁不锈钢铝合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