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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338号原告:王某。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