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子焓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焓,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30号原告杨子焓,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杨,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焓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子焓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