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树峰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开忠板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峰,新沂市开忠板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异19号案外人王开宇。申请执行人马树峰。被执行人新沂市开忠板材厂。法定代表人王开忠,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树峰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开忠板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开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开宇称:马树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仲案字(2013)第105号仲裁裁决书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3)新执字第1452-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存放在新沂市开忠板材厂内的木材。所查封的木材属王开宇所有,王开宇于2015年腊月将自己合法购买的50方木材暂时存放在新沂市开忠板材厂,法院查封存在错误。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新沂市开忠板材厂院内存放的50方木材的查封。经审查查明:马树峰与新沂市开忠板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新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3)第10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沂市开忠板材厂未有履行给付义务,马树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3)新执字第1452-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新沂市开忠板材厂院内的木材。王开宇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人分别为马德宝、王成虎,证明的内容主要为本院查封的存放在新沂市开忠板材厂院内的木材有10方系马德宝于2015年腊月卖与王开宇,有20方系王成虎于2015年腊月卖与王开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院(2013)新执字第1452-4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动产,应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来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涉案木材存在在被执行人新沂市开忠板材厂,案外人王开宇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查明的木材确系其所有,故其主张系被查封木材的所有权人并据此提出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开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