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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东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东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485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服务处。法定代表人司月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学忠,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东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东岩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