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284号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皇姑区某某街,本案应由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皇姑区。经询问原告本人,其承认该事实。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