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809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17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现双方分居已达10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务琐事和经济问题时有争吵。2006年10月,原、因琐事争执后,原告离家到娘家居住。2012年10月原告诉讼离婚,同年12月被甘州区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原告仍在娘家或亲戚家居住,至今未回家和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分居已9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包容,互相尊重。婚姻能否维系,主要以有无夫妻感情为前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原、被告在婚后为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时有矛盾,这些小矛盾虽不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程度的伤害。2006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分居后,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原告诉讼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反而随着分居时间的延续逐渐淡漠。现原、被告分居已9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