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永德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67号罪犯刘永德,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6日罪犯刘永德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刘永德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永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