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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1至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村一出租院处,爬窗进入张×2租住的房屋内,窃得蓝色背包1个,内有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含配件)及纸质证书3张。经鉴定,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40元。被告人张×1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被盗笔记本电脑(含配件)及纸质证书已起获并发还,背包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张×2的陈述、被告人张×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收据、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1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1退赔被害人张×2的相关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