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峰与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194号原告:林峰。被告: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