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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峰与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194号原告:林峰。被告: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