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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凌金华、谭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金华,谭健,谢先元,钟英才,余镜飞,清远市金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浩哲,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桂声,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映珊,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先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英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余镜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清远市金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建锋。委托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金华因与被上诉人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及原审被告余镜飞、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可申请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张少林代理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