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781号原告纪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纪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胡凤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