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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781号原告纪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纪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胡凤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