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杨某因在福建省打工期间受伤,获得工伤赔偿金13万余元,其母唐碧珍便将工伤赔偿金13万元及杨某的部分工资共计14万元存入福建的一家银行。2013年5月,杨某的母亲又将该笔存款以杨某的名义转存至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的一农业银行。2015年2月,杨某从唐碧珍处将存单骗出,以自己的名义又将14万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东观镇支行,并办理了银行卡。嗣后,杨某陆续将钱取出挥霍。同年3月,为防止取钱情况被其母亲发现,杨某找人伪造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东观镇支行、面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整成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并交其母亲保管。2015年7月13日下午,其母唐碧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存单与杨某及其舅舅唐学军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东观镇支行准备查询该存款,杨某恐事情败露,趁舅舅唐学军排队之机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12万元整存整取存单系伪造,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杨某有重大嫌疑,于次日传唤杨某接受讯问,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甲、唐某乙、任某某、吴某、杨某甲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杨某银行资金交易明细,中国邮政银行东观镇支行关于户名杨某存单情况的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向其母隐瞒挥霍钱财的事实,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金融票证的目的是向其母隐瞒挥霍钱财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盛人民陪审员 张德富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