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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丛禹与王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禹,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丛禹。被执行人王洋。申请执行人丛禹与被执行人王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彩礼款20000元及买衣服款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