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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6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