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59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法定代表人刘玉莲。被告边海,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李敏,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