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敏申请执行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敏,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9号申请执行人陶敏,女。被执行人付勇,男。申请人陶敏与被执行人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付勇应给付申请人陶敏货款43842.5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陶敏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即:付勇支付陶敏40000元后,剩余3842.5元陶敏放弃执行,(40000元已当场支付)。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